--浙江西子富沃德電機有限公司與浙江西傳電氣科技有限公司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017)浙01民初1086號
案 由: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
原告:浙江西子富沃德電機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西傳電氣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法院審理:
西子富沃德公司和西傳公司之間簽訂有和解協議,雙方約定西傳公司將涉案兩項專利申請權轉讓給西子富沃德公司,上述內容已經人民法院生效調解書確認,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雙方簽訂和解協議的時間為2017年3月21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時間為2017年3月23日,而涉案兩項專利申請權被駁回的時間分別為2017年1月23日、2016年11月2日。由此可知,涉案兩項專利申請早在雙方簽訂專利申請權轉讓協議之前已經被駁回?!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蔽鱾鞴驹谏姘竷身棇@暾埍获g回后,并未采取積極的措施,致使該兩項專利申請權最終無法實現轉讓,對此,西傳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睂τ谖髯痈晃值鹿疽笪鱾鞴举r償25000元的訴訟請求,西子富沃德公司提交了律師費發票、訴訟費票據予以證明,故對于20000元律師費、1000元訴訟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浙江西傳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浙江西子富沃德電機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1000元;
二、駁回原告浙江西子富沃德電機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啟示:
專利申請權被駁回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履行義務一方未積極履行應當承擔的義務,導致專利申請權無法實現轉讓,應當履行義務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